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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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
( 111年09月01日)
第 49 條
證券商投資外國事業,應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證券事業,包括當地國法令准許其經營之相關證券、期貨、金融等業務。
二、其他經本會核准得轉投資之相關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