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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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
( 111年09月01日)
第 52-1 條
前二條經本會核准之投資事項,證券商如符合第五十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資格條件,得檢具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所定之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增加對該海外事業之投資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