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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 ( 111年09月01日)
第 53 條
證券商經本會核准之投資事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本會申報:
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
二、證券商或其海外子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
三、解散或停止營業。
四、變更機構名稱。
五、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六、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七、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八、重大違規案件或海外地區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營業許可。
九、其他重大事件。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事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證券商應於事前申報;前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事項,證券商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