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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 ( 111年09月01日)
第 56 條
證券商投資外國事業其出資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外匯。
二、對外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他收益。
三、對外技術合作所得之報酬或其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