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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 ( 111年09月01日)
第 58 條
證券商經核准投資外國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資外國事業之登記或變更登記事項之證明文件,應於取得證明文件後五日內申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