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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自有資本之管理 第 四 節 (刪除) ( 111年09月01日)
第 65 條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達百分之一百,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時,本會除得依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外,亦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縮減其業務範圍。
二、要求證券商每週填製及申報證券商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
三、截至董事會提議盈餘分配案前一個月底之資本適足比率如仍未改善者,要求其未分配盈餘於扣除依規定應提撥之項目外,餘應再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百分之四十為特別盈餘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