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 99年01月06日)
第 16 條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理事及監事,除須具備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二條所定資格外,並不得有同法第二十五條及本法第九十二條所定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