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章程應載明之事項,除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關於維護有價證券買賣之公正及保護投資人事項。
二、關於防止有價證券買賣詐欺、操縱市場、收取不當手續費、費用及其他不當得利等行為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證券交易法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證券商業務人員測驗、登錄、訓練與管理事項。
五、關於督促會員自律,共謀業務上之改進及聯繫、協調事項。
六、關於會員業務紛爭調處或仲裁事項。
七、關於會員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證券商同業公會章程、規章、自律公約或相關業務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之處置事項。
八、其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應行載明之事項。
前項章程之訂定或修正,經證券商同業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應即申報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