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受託機構概況及職責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概況:
(一)公司簡介:
(二)公司組織: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受託機構之法人股東下列資料:
(三)關係企業圖: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受託機構之法人股東與關係企業間之關係、相互持股比率、股份及實際投資金額。
(四)營運情形: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已募集或私募其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名稱、受益證券概況。(附表九)
(五)財務狀況:列示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六)受處罰之情形:列示最近二年內受託機構受其主管機關處分及糾正之時間及詳情。
(七)訴訟或非訟事件:受託機構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訴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情形。
二、受託機構之職責:
(一)受託機構之義務及責任。
(二)受託機構支出費用之償還及損害賠償之事項。
(三)受託機構之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四)受託機構與信託監察人召集受益人會議之事由。
(五)受託機構應選任信託監察人之事由及其專門學識或經驗。
(六)信託財產評審之程序、原則及公告。
(七)受託機構解任不動產管理機構之機制與條件,及其合理性分析。
(八)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