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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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二 章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之編製內容
( 107年08月21日)
第 19 條
有關法規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一條。
二、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百七十四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
三、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