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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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基金之募集程序
( 112年12月14日)
第 11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保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價值之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