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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基金之募集程序 ( 112年12月14日)
第 14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二、有第六條規定之情事。
三、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