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基金之募集程序 ( 112年12月14日)
第 18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取得中央銀行同意後,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本會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
一、國外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
二、以外幣計價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