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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基金之銷售機構 ( 112年12月14日)
第 25 條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經理人或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於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時,對於基金投資人之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