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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基金之銷售機構 ( 112年12月14日)
第 26 條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確實執行洗錢防制及公開說明書所載短線交易防制措施。對所屬基金投資人從事基金交易符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者,應依本會所規定之格式,提供該投資人相關資料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得要求基金銷售機構拒絕該投資人之新增申購。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銷售機構依前項規定所提供之資料應保守秘密,如有違反,因而造成基金銷售機構或其所屬基金投資人之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