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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基金之銷售機構 ( 112年12月14日)
第 30 條
基金銷售機構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銷活動時,應遵守本會及同業公會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銷活動所訂定之相關規定,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如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