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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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基金之募集程序
( 112年12月14日)
第 9 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未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內,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發行受益憑證得不印製實體,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