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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 五 章 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 105年05月19日)
第 19 條
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以下列事業為限: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二、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證券經紀商,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三、經營受託國外期貨交易之期貨經紀商,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四、經營特定金錢信託之信託業,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之外國有價證券,其種類及範圍由本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