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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12月17日)
第 10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