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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12月17日)
第 2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變更,應報經董事會同意,並留存備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通知變更者,應於限期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