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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12月17日)
第 3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本會核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停業或復業。
三、解散或合併。
四、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五、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變更資本額。
七、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