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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12月17日)
第 5-1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業務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收取或支付費用應考量相關營運成本、交易風險、合理利潤及對市場及公司財務之影響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費用招攬或從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