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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 93年10月30日)
第 16 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理事及監事,除須具備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二條所定資格外,並不得有同法第二十五條及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