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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 93年10月30日)
第 20 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該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應予以解聘、解僱或為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