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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 93年10月30日)
第 22 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其理事、監事及會務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除依本法及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處罰外,如其情形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及情節嚴重時,本會得通知該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對違反之人員另為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