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應記載之事項,除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關於維護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全權委託投資與境外基金相關業務之秩序、公正及保護受益人或客戶事項。
二、關於防止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全權委託投資與境外基金相關業務之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等不法之行為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本法及證券期貨管理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督促會員自律,共謀業務上之改進及聯繫、協調事項。
五、關於會員業務紛爭調處事項。
六、關於會員及會員代表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規章、自律公約或相關業務自律規範、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之處置事項。
七、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前項章程之擬訂或修正,經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應即申報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