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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11年12月22日)
第 17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涉嫌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或就執行職務相關事項之查詢,應於本會所定期間內,到會說明或提出書面報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