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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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11年12月22日)
第 2-1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董事會應確實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之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及納入經理人適任性之評估。<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