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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12月28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