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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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12月28日)
第 3 條
受益人購買或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費用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所收取經理或保管費用之上限及基金應負擔費用之項目,本會得視市場狀況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