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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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三 章 基金之種類 第 五 節 指數型基金
( 110年12月28日)
第 32 條
指數型基金指將基金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投資於指數成分證券,以追蹤、模擬、複製標的指數表現。
前項標的指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指數編製者應具有編製指數之專業能力及經驗。
二、指數應對所界定之市場具有代表性。
三、指數成分證券應具備分散性及流通性。
四、指數資訊應充分揭露並易於取得。
五、無違反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