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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三 章 基金之種類 第 六 節 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 110年12月28日)
第 38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依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外,並應載明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申購買回方式、指數授權契約及參與契約重要內容等相關事項。但符合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得不載明指數授權契約之重要內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得不記載基金之發行總面額、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得否追加發行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