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八 章 基金之會計 ( 110年12月28日)
第 77 條
基金投資所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本會核准者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