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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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八 章 基金之會計
( 110年12月28日)
第 77 條
基金投資所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本會核准者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