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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九 章 基金之變更、存續、終止、清算 ( 110年12月28日)
第 78 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應報經本會核准;經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二日內公告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