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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十 章 基金之合併 ( 110年12月28日)
第 84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基金合併,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二、董事會討論並決議通過之議事錄。
三、受益人會議議事錄(未召開者得免附)。
四、合併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
五、估算受益權數換發比率及計算依據(含估算換發比率日合併基金之資產負債表及庫存資產明細表 )。
六、基金合併作業流程表。
七、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
八、申請日前七日內合併基金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
九、存續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書。
十、消滅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書(召開受益人會議者得免附 )。
十一、律師對合併案適法性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