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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十 章 基金之合併 ( 110年12月28日)
第 88 條
基金合併之相關費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行負擔。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基金合併公告日後至合併基準日前二日止,受益人申請買回或轉換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其他基金,不得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