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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十 章 基金之合併 ( 110年12月28日)
第 89 條
基金因合併致存續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超過本辦法規定之比率者,除因無償配股外不得新增,並應於二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