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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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三 章 基金之種類 第 二 節 股票型基金 ( 110年12月28日)
第 25 條
股票型基金指投資股票總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第 26 條
股票型基金之名稱表示投資某個特定標的、地區或市場者,該基金投資於相關標的、地區或市場之有價證券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