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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財務、業務及人員之管理 ( 111年11月30日)
第 25 條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受託證券期貨經紀商之受託買賣契約,應載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逾越法令或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定限制範圍者,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履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