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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營業許可 ( 111年11月30日)
第 3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向本會申請核准。

任何人非經前項核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