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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111年12月23日)
第 11 條
基金簡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總面額。
二、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四、得否追加發行。
五、成立條件(有成立日期者,應一併列明)。
六、預定發行日期。
七、存續期間。
八、投資地區及標的。保本型基金應再列示投資固定收益商品及證券相關商品之預估投資比率、投資商品之發行者、交易對象及參與率等。
九、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十、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十一、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十二、銷售開始日。
十三、銷售方式。
十四、銷售價格。
十五、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十七、買回開始日。保本型基金接受買回之方式及因應買回處分資產之程序。
十八、買回費用。
十九、買回價格。
二十、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