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基金投資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若為債券型基金者,應敘明其資產組合及持有固定收益證券部位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管理策略。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及權限、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應揭露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五、基金運用之限制。
六、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七、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八、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主要投資地區(國)經濟環境,簡要說明下列資料:
(二)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下列資料:
(三)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應敘明其避險方法。
(五)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或基金)發行公司股東會(受益人會議)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九、下列種類基金應再敘明之事項:
(一)保本型基金:
(二)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三)傘型基金:應分別敘明各子基金之投資範圍、主要區隔及異同分析;其應記載事項之內容為各子基金所共通者,得標註各子基金皆同,免重複列示,其應記載事項之內容為各子基金不同者,應分別列示,並比較其差異。
(四)外幣計價基金:應敘明本基金計價之幣別,且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該幣別為之。
前項第八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所稱主要投資地區(國)或主要投資證券市場,係指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基金實際投資各地區(國)或各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但百分之十以上地區(國)或證券交易市場之比率合計數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以基金實際投資各地區(國)及證券交易市場之比率,依大小順序累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各該地區(國)或證券交易市場為主要投資地區(國)或主要投資證券市場。
前項基金無實際之金額者,得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預計之金額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