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條
追加募集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開放式基金按季更新之公開說明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基金運用狀況之事項:
一、投資情形: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基金下列資料:
(一)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金額及比率。(附表五)
(二)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該股票之名稱、股數、每股市價、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附表六)
(三)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該債券之名稱、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附表七)
(四)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應列示該基金受益憑證名稱、經理公司、基金經理人、經理費費率、保管費費率、受益權單位數、每單位淨值、投資受益權單位數、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二、投資績效:
(一)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二)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三)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四)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報酬率公式詳附表八);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另應載明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三、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
四、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淨資產價值報告書、投資明細表、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五、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若證券商為該基金之受益人者,應一併揭露其持有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比率。(附表九)
六、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七、其他應揭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