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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111年12月23日)
第 4 條
公開說明書依本準則規定應行記載之內容,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