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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111年12月23日)
第 6 條
公開說明書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基金名稱;保本型基金應用括弧以不同顏色顯著字體標明保本比率及基金之類型(保證型或保護型)。
二、基金種類:股票型、債券型、平衡型、保本型、組合型、指數型、指數股票型(Exchange Traded Fund;ETF)、貨幣市場型、傘型或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者。
三、基本投資方針。
四、基金型態(開放式或封閉式)。
五、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註明「投資國外」。
六、基金以外幣計價者,應註明本基金計價之幣別。
七、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八、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九、保本型基金為保證型者,保證機構之名稱。
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十一、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十二、刊印日期。

為申請(報)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應於其封面註明係申請(報)用之稿本。

第一項第三款之基本投資方針得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