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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 一 章 總則 ( 106年10月06日)
第 4 條
本標準規定之各種書件,如係以外文作成者,除財務報告外,應附具中文譯本。

外國人提供之文件,除聲明書及護照影本外,均需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關出具證明、或經當地法定公證機關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