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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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 109年11月25日)
第 12 條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