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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 109年11月25日)
第 13 條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一、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
二、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三、變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