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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 109年11月25日)
第 17 條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受益人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書面文件(含表決票)應送達指定處所,逾時該書面文件(含表決票)即不計入出席之受益權單位數內。

受益人寄回之書面文件(含表決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已依規定出席受益人會議:
一、受益人未簽名或蓋章。
二、受益人簽名或蓋章非為原留簽名式或印鑑,或無法辨認為原留簽名式或印鑑。
三、使用非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含表決票)。

受益人會議表決票效力認定標準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