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 109年11月25日)
第 5 條
受益人會議非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基金保管機構、信託監察人、受益人或經本會指定之人之請求,提供召開受益人會議之必要文件及資料。